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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 “催建催缴”为您利

作者: 时间:2019-09-14 09:24

  住房公积金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怎么办?别担心,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为您的利益保驾护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科长刘彩龙介绍,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单位,进行政策宣传、违规告知及行政执法,纠正单位违规行为。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的对象是:不按相关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来看看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出台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故停缴或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信用洛阳”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若您的利益受到侵犯,可打电话投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投诉电话:64811292。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洛阳晚报记者)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如下: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和处罚标准如下: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发现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2份以上5份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4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5份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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