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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迎来首修 “一人抛物全楼背锅”有

作者: 时间:2019-09-04 09:07

  西工区贵隆园小区装了24个仰拍摄像头,专门抓拍高空抛物“肇事者”,运行两个多月来,效果良好。不少网友给贵隆园小区点赞。在洛阳网微信公众号发起的投票中,希望自己小区也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的网友有3200多人,占到总投票人数的96%。(>>>相关新闻

  网络投票显示,绝大多数人支持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2日下午,洛阳网微信公众号推送了“贵隆园小区装摄像头防治高空抛物”的文章,并发起“你是否希望自己小区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网络投票。

  截至3日16时,共有3381名网友参与讨论和投票,选择“希望,可以防止高空抛物发生”的有3247人,占总投票人数的96%;82人选择“不希望,摄像头太多,担心个人隐私被拍到”,仅占到总投票人数的2%;还有一部分人选择“不太关心”。

  网友“雨后的彩虹”表示,高空抛物砸到任何人都是灾难,对于不自觉的人,光靠口头提醒,根本不起作用,所以支持安装摄像头抓拍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条款迎来首修,欲破“连坐”难题

  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简称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三审稿做出了诸多调整和完善,对于公众关心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了回应。这也是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施行以来,对涉及高空抛物条款进行的首次修改。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夏怡对此次调整进行了解读。

  ●对高空抛物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目前有哪些?

  答:目前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打个比方,有人从楼上扔东西砸伤路人,如果无法查出具体的“肇事者”,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就只能让这栋楼内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三审稿做出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明确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四是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这就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把行政调查前置。明确发生高空抛物后,有关机关(在现实中主要指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查明真凶。只有在有关机关调查后仍难以确定真凶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司法途径,让整栋楼内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连坐”,共同补偿受害人。这一改变,有望避免无辜者“连坐”。

  ●三审稿对物业公司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物业公司)必须做好防范、宣传工作,在其能力范围内切实采取措施,比如张贴高空抛物提示标语、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

  ●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与居民隐私冲突吗?

  答:两者不冲突,安装摄像头是防治高空抛物的有效手段,但前提是不能拍到业主的隐私;物业公司要严格规划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范围,管理监控视频数据。同时,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不能恶意地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反对安装摄像头。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哪些刑事犯罪?

  答: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避免“连坐”,怎么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答:可以从时间上证明:高空抛物发生时,如果自己不在家或者家里没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上班的话,可找单位开证明。在外地出差的话,可提供交通证明、住宿信息等。

  证明自己所处位置不具备高空抛物的条件:比如,可以明显判断一个物品是从十几层甚至更高的位置扔下来的,低层住户就不用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再如,如果从高层掉下一个啤酒瓶,而住户家装的是细密的防盗网且打不开,啤酒瓶根本无法通过,也可以证明自己与高空抛物无关。(洛阳晚报记者 牛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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