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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网上发布不实火灾视频 被警方行政拘留十

作者:admin 时间:2019-09-26 09:17

  9月20日7时许,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发生火情,正当消防部门全力扑救之时,昵称“烟台频道”的个人微博账号推送了一条不实视频消息。

  经查明,微博“烟台频道”实际运营人为宁某军(烟台市人),此时他正在外地出差,发布的不实视频为某市以前发生的一火灾现场。

  9月20日16时30分,芝罘公安分局对宁某军依法传唤,并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在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惩处。

  9月20日7时许,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发生火情,正当消防部门全力扑救之时,昵称“烟台频道”的个人微博账号推送了一条不实视频消息。

  经查明,微博“烟台频道”实际运营人为宁某军(烟台市人),此时他正在外地出差,发布的不实视频为某市以前发生的一火灾现场。

  9月20日16时30分,芝罘公安分局对宁某军依法传唤,并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在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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